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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随意转载他人回答内容恐侵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姜旭 编辑:余艺丹 2016-07-15 1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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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内知名的中文问答社区,在知乎上,总有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用户就网友关心的话题,给出专业的解答。近日,知乎对外发布声明称,其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微博营销账号“知乎大神”一案,法院已正式立案。知乎方面表示,两个月前,其就曾发表声明表示将起诉“知乎大神”等一系列微博账号,因为这些微博账号长期以文字、截图等形式,未经授权转载知乎站内的回答,有的还进行商业使用并从中获利。两个多月时间内,知乎版权团队和律师团队先后做了公证固定证据、侵权内容整理与确认、获取用户授权、发律师函和撰写起诉状等工作。

  据了解,这是知乎自成立以来,首次就其注册用户内容被转载而提起的跨平台诉讼。

  收集证据提起法律诉讼

  成立于2011年的知乎,是国内最大的知识问答社区。在这里,所有人都可以提出问题,然后由感兴趣的用户进行解答。这些解答者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既有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也有如王小川、李开复等名企高管。用户颇具专业水准的解答,让知乎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聚集了超过2000万忠实用户。然而,自成立以来,知乎上的回答内容就被他人非法转载和使用,有的甚至还进行商业使用,这引起许多用户的不满。

  记者以“知乎”为关键词,在新浪微博上进行搜索,共出现超过500个相关账号,其各自粉丝数量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不少账号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以回答他人提问为主的截图。

  对此,知乎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些账号发布的问答内容不少来自知乎,但这些转发大多未经原作者授权。有的账号靠这些内容吸引了大量粉丝,成为微博“大V”(即通过实名认证、拥有大量粉丝的知名博主),进而获得了广告投放收入。“以新浪微博营销账号‘知乎大神’为例,其拥有523万粉丝,但其转载的知乎上的内容基本没有获得授权,有的内容在转发时,还去掉了原回答者的信息。”知乎该负责人表示,知乎曾多次向微博提出处理侵权账号的要求,但这些侵权账号一直未得到处理。无奈之下,知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代用户进行维权,希望给作者讨个说法。

  该负责人介绍,两个月前,知乎发出了《针对侵犯知乎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微博营销号的声明》和《被侵权的原创者召集》两份声明,希望相关作者加入到维权队伍中来,共同准备立案诉讼工作。“在敲定诉讼方案后,我们申请了对侵权营销号微博内容的公证固定。然后,对用户提供的涉嫌抄袭的证据连同已被公证固定的证据进行初步筛选和确认。接下来,向第一批最符合条件的用户发起了授权维权请求,在获得授权后,知乎开始走法律诉讼程序。”该负责人介绍,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微博账户发布的数量内容过多,知乎采取了视频取证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以“知乎大神”为例,知乎对其发布的12万多条微博进行了逐条确认,并录制了长达近31小时的视频证据,最终提起诉讼。

  目前,“知乎大神”已进行了更名。记者就诉讼相关问题采访新浪微博和该账号运营者,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复。

  平台出手帮助用户维权

  对于内容企业,尤其是UGC(用户生成内容)平台而言,优质的内容和没有瑕疵的版权是吸引用户并进行商业变现的重要基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知乎外,微信等其他平台也遭遇了用户内容被非法转载的情形。为此,这些平台纷纷出招帮助用户进行维权或者规避侵权信息等。

  知乎创始人兼CEO周源告诉本报记者,知乎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帮助用户维权。一方面,连续多年联合多家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等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起“保护原创、尊重版权”的倡议活动;另一方面,与平台沟通,尝试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例如对作者投诉的内容及时下线删除、关闭侵权账号等。

  知乎最近的一次大型版权保护活动是在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主办了“版权保护之路”线上圆桌会议,邀请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行业组织代表等就公众关心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讨论,并基于圆桌会议内容发布了《版权保护指南》,共同发起“尊重数字创意,保护网络版权”倡议,呼吁保护原创者权利。这一活动受到广泛好评。

  此外,周源表示,知乎还积极同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解决侵权盗版问题。“我们就作者投诉较多的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同微信方面进行了沟通,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双方建立了绿色维权通道。原创作者在发现微信公众号非法转载自己的内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投诉,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告知处理结果。”周源介绍。而对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其他内容平台上出现的非法转载情形,知乎设立了投诉邮箱,由知乎员工代用户去与相关平台进行沟通。

  “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是促进更多优质内容产生的必要条件,但面对海量信息,单凭平台商一己之力还不够,需要用户、权利人等各方共同塑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更多优质内容的产生。”周源表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姜旭

编辑:余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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