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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法律大网 铸维权坚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编辑:黄舒婷 2018-10-08 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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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40年,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40年。这40年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见证了法治的力量。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消费者意识逐渐苏醒,消费者权益得到重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编织起一张日益严密的法律之网,成为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基础,也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锋利宝剑。

  里程碑式的立法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在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轿车,但不久她发现,这辆新车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于是,刘女士将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近一年的法庭交锋,2015年7月21日,刘女士终于迎来了胜利。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构成销售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原车价款。这也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首例汽车领域的“退一赔三”判决。

  刘女士的胜利,是消费者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它反映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进步。而这一切,起源于40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

  当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久被压抑的消费欲望如火山一般喷发出来,中国的消费者开始享受着消费的欢愉。但“假冒伪劣”的阴影随之而来。

  在当时,一款名叫“富兰卡”的进口照相机的售价,相当于普通人大半年的工资,但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更让消费者生气的是,照相机的销售单位互相推卸责任,为退货设置种种障碍,让消费者维权无门,甚至在消协组织介入后,退货退款依然困难重重。

  有类似问题的不止“富兰卡”照相机。当时的商业部统计发现,截至1985年年底,全国进口各类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2500多万台,但销售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售后义务,维修难成为社会性问题。

  中国的消费者,迫切需要一部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

  在原国务院法制局建议下,由原国家工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牵头,起草“保护消费者权利条例”,希望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保护。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巡视员何山告诉记者,随着中国逐步转入市场经济,必然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只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又需要法律作保障。

  如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苏号朋教授所言:“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几乎是同步的。这不是偶然现象。这说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之初就注意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矛盾,因此制定了这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

  何山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下了三项第一:一是127位委员都投了赞成票,使之成为首部全票通过的法律;二是规定了加倍赔偿,这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典中首次出现惩罚性赔偿条款,也是对《民法通则》的发展;三是社会关注度第一,在社会调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名度排在《宪法》《刑法》《劳动法》《婚姻法》之前,名列榜首。

  日益严密的法网

  1993年1月5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拉开了新一轮改革的大幕。

  就在这一年,《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出台,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也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4年10月27日,《广告法》出台。再过一年,1995年10月30日,《食品卫生法》也颁布并实施。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两三年间密集出台并非偶然。

  在汹涌而来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中国人的腰包鼓了,消费的需求愈发迫切,但商品质量不容乐观,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投诉每年以数万件次递增,食品、饮料抽查合格率不高,假酒、假药夺人性命的事件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企业主体之间开始出现了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这些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对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经济有极大的危害。提高商品质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标知识产权,本质上都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以《产品质量法》为例,早在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制定《质量法》。同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组建后,成立起草小组,用5年时间完成了《产品质量法》的起草、修改以及最终审议通过。

  对这部法律,原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纪正昆评价:“它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它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产品质量的法律;第二,它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不仅第一次明确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首要责任,同时还提出经销者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第三,提出对产品质量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四,提出了先行赔偿的规定。”

  维权宝剑的力量

  40年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中国的消费形态、消费热点也在不断变化,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也在与时俱进,和时代一起进步。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该法于次年3月15日实施;同年《商标法》完成第三次修订;2015年,《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并于次年实施;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与时俱进的法律让中国的消费者有了更坚强的后盾与更锋利的维权利剑,也为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消费者组织、企业乃至消费者自身,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消费维权战场上取得了累累战果。

  依据《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条例》等法律法规,近5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质检利剑”行动查处质量违法案件32万起,涉案货值165亿元。仅去年一年,就召回缺陷汽车2004.8万辆,缺陷消费品2702.6万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17年行政部门共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案件25.7万件,货值金额6.8亿元,罚款23.9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852户次,吊销许可证186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68个,移送司法机关2454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级消协组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发声,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与呼。尤其是从2014年开始,中消协及多地省级消协组织依据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针对“手机厂商预装软件”“销售假食盐”“销售病死猪肉”等案件,连续提起公益诉讼,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上半年市场环境形势分析》,对互联网542万条数据分析显示,2018年上半年网民对消费环境正面评价占比为84.81%。分领域看,网民对服务消费、商品消费、消费维权满意度分别达 93.92%、88.23%、72.28%。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明确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崇尚法治的市场环境形成,消费环境也不断改善。改革开放的大船带着消费者的希冀与期盼,在越来越宽阔的航道中破浪前行。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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