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一成首付“弹个车”面临车财两空 “以租代购”有风险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编辑:曾拥璇 2019-05-08 08:45:27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因“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而被曝光的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服务费引发舆论关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不仅线下销售汽车有相关问题,线上“汽车新零售”模式也有不少风险。

APP上购车陷困境

“一成首付,新车开回家”“首付3000元开新车”……近年来,随着“汽车新零售”业务的开展,一些汽车线上销售企业推出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购车。这种方式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选择这种购车模式的消费者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

“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收到的投诉显示,内蒙古消费者葛先生在弹个车APP上购车,遭遇了“买车变租车”的困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葛先生了解到,葛先生于2018年3月在呼和浩特市曙光二手车中心购车时,被导购员推荐使用弹个车APP。葛先生回忆说:“当时导购员说,通过弹个车APP购车,只需要支付一成车价作为首付,还能办理4年的分期付款,还款压力小。”于是,葛先生通过弹个车APP购买了一辆2014年款的奔驰E260,全价33万余元。在支付了3.38万元的首付款后,葛先生开上了“大奔”,并根据协议,在此后的一年里每月支付6346元的月供。

转眼到了2019年3月,根据约定,葛先生应该开始偿还尾款的3年分期。这时候葛先生发现,他的月供变成了10058元。“弹个车”还通知,无法继续为他办理分期付款。葛先生只剩下两个选择:要么全款买车,要么退车。这让葛先生很为难:“要是有这么多钱,我去年就全款买车了。而且‘弹个车’说我去年一年的月供是不能算进车款里的,也就是说现在选择全款买车一共要支付近40万元,和全新的2019年款奔驰E260售价差不多,等于我用新车的价格去买了一辆二手车。”

全款买不合算,那么退车呢?葛先生询问“弹个车”客服后才知道,选择退车的话,如果这辆车在一年内行驶里程超过两万公里,超出的里程要按照每公里3元的价格计费。葛先生对记者说:“我想着这是自己的车,用得比较多,一年下来已经跑了5万公里,超出的约3万公里折合9万元。此外,平台说要按照2019年款奔驰E260的新车指导价44万元的10%计算折旧费,还要求车辆外表达到准新车标准,如果有划痕之类,要另外计算喷漆维修费。我算了一下,如果选择退车,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再加上这些钱,我花了24万元最后什么都没有。”

更让葛先生不解的是,客服告诉他,由于用的是“以租代买”形式,他此前支付的“首付”和“月供”其实是租金,而不是车款。这让他大吃一惊。“我明明是买车,怎么变成了租车?广告里说的也是首付,不是租车费。”葛先生说,当初签合同是在APP里,工作人员一直催促,他也没细看合同条款。

全款买车不合算,退车更不合算,葛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他还听说,由于车的所有权还属于“弹个车”,“弹个车”可以直接将车开走收回,已经有人遭遇过这种情况,于是他不敢再开这辆车,只能把它锁在车库。

实为“以租代购”

针对葛先生的投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4月18日联系“弹个车”运营方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实,截至发稿,未收到相关回复。

买车为何变成了租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一成首付买新车”实际上是一种汽车融资租赁,分期购车平台根据购车人的需求购买车辆,用“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模式出租给购车人,从中赚取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及息差等,并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采用这种经营形式的不止“弹个车”,毛豆新车网、优信新车、妙优车等平台采用的也是类似的模式,即“以租代购、分期付款”。它们的运作模式几乎相同:通常采用1+3的模式,用户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

尽管这种模式被称为“汽车新零售”,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在我国则是近两年才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早在2004年,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许从事包括飞机、轮船、汽车在内的交通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2008年,银监会又颁发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深化,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认为,汽车分期金融平台将汽车零售变为汽车金融产品,本质上已不再是和传统汽车销售门店竞争的以零售为核心的电商平台,而是以汽车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公司。与传统汽车按揭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具有很多优势,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费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综合服务,更能满足年轻一代个性化选择的需要。

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高兴发认为,对消费者来说,这种购车模式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

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用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汽车还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用户而言,租赁期结束后,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果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一般不能主张减免租金。

“汽车融资租赁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商务部颁布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董毅智说:“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允许车企在销售过程中主动指定或者强迫消费者选择相关的金融服务,只能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和知情权,如果消费者知道第一年其实是租车而不是买车,以及一年后全款买车或退车的相关条件,那就没问题。现在之所以出现消费者不满,不少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没能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以租代购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一些平台事先没完全讲清楚或者比较隐晦,让消费者误以为一直都是买卖合同,并不知道第一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这就涉嫌欺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此种购车方式时,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有些平台存在所有权转移不及时、限制消费者退出、后期还款利率较高等问题,消费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费水平和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并尽量选择提供线下购车体验和服务的平台。此外,消费者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专业词汇或有疑惑的合同条款,要求工作人员解释清楚,以降低购车风险。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编辑:曾拥璇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市场监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