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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黄舒婷 2020-10-21 17: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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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国家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我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通过政策宣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连续两年部署转供电价专项检查,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价格监管新模式。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限时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整改清退工作应于2020年11月25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规定自查自纠时限早于该时间的,从其规定)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协助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

“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及时应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供电企业将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政策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知晓政策,提升“转供电费码”社会知晓度和申领覆盖范围,并充分利用“转供电费码”等创新手段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力度。

咨询电话:95598(电力服务热线)

举报电话:1231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湘市监价监〔2020〕181号).pdf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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