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文和友告昆明“纹和友”侵权,判决结果来了!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杨雁霞 2021-04-07 09:22:26
时刻新闻
—分享—

提到长沙美食

是每个游客排号到凌晨三点也必去的网红打卡地

大咖云集 都没能逃过它的诱惑

这家店就是——长沙文和友

“文和友”品牌下的老长沙龙虾馆自2012年成立,与“文和友”其他品牌共同打造了一个80年代的老长沙市井社区,发展至今,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有人说,如果没来过这里,等于没去过长沙。

资料图片

人怕出名店怕爆,“文和友”品牌及虾子这么有名,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动了歪脑筋。

该店于2020年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在菜品介绍、外卖盒上用了“文和友®秘制虾尾”“文和友®湘味小炒”“文和友®长沙韵味”“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文字,并在品牌历程介绍一栏中,上传了“文和友”商标权利人即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图片,如“文和友龙虾馆:中国龙虾十佳品牌企业”“长沙化龙池总店”等。

2020年8月11日,文和友公司以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为被告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主张该店构成商标侵权。

文和友 VS 纹和友

文和友公司是第13587009号“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第13587012号 “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两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5月,文和友公司发现被告在美团上注册了“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后,在线上下单、收取外卖并进行了公证取证。

文和友公司诉请判令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12.2万元。

2020年9月9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没有到庭应诉。

文和友公司认为,经过公司悉心经营,其食物出品、用餐环境及服务质量深受消费者喜爱和认可,在省内外开设了多家门店,在餐饮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日常经营中将“文和友”“纹和友”字样突出使用美团外卖经营场所、经营用具、商品名称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影响了品牌发展,更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与原告均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主页及外卖销售单的抬头使用“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字样,在菜品名称上使用“文和友®”、外卖包装盒上使用了“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属商标性使用。

原告经过长期经营,在餐饮服务行业,特别是长沙餐饮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除了直接使用“文和友®”商标标识外,还使用“纹和友”标识,与原告“文和友”注册商标无论是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唯一的差别之处在于被告使用的系“纹”字,而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的系“文”字,“文”与“纹”仅是少了一个绞丝偏旁,两者读音一致,并不构成实质性区别,属于近似。

图片

被告特别在“纹和友”后注明为长沙直属店,在品牌介绍一栏中上传原告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荣誉图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产生混淆,认为系原告的直属店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2020年9月27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以及被告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事实,天心法院判决:1、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昆明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即合理开支费用40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真假之争,长沙老网红文和友公司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益,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图片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彭丁云: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1.判断商标侵权前提要件:一般需要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2.商标侵权主要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文字商标相同侵权:(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注册商标近似侵权: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杨雁霞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市场监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