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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数字经济②|马一德:发展数字经济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央视网 作者:朱春燕 潘聪 彭俊 编辑:彭笑予 2022-03-04 1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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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朱春燕 潘聪 彭俊):2022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

如何理解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如何让数字经济更好地为我们的美好生活服务?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央视网特别策划《对话·数字经济》系列报道,与代表、委员对话,请他们从不同角度,谈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解读和分析。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并加紧修订关于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反垄断法》。而对新兴的大数据集合,数据产权的专门立法也备受关注。

马一德表示,面对新业态,立法在积极回应保护企业创新需求的同时,也要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渐进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是全球大趋势,很多国家都提出数字经济战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马一德: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例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全球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大数据战略,加紧建构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数据治理体系以便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方面之一。其中,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创新投资,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利用、转化、流转的根本性制度。

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往往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特点,往往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沉没成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其创新成果一般都是无形财产,竞争者对其创新成果窃取、模仿、复制的成本很低,投资者很难回收成本和进行收益。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企业将会失去创新投资积极性,致使市场失灵,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央视网记者:这些年,我国在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方面取得哪些进展?接下来将会如何进一步完善?

马一德:在数字市场治理中,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技术需要通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加以保护,数字平台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一系列数字企业平台品牌构建需要《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还高度重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中的一系列保障机制,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已经建成了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制定,确保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除此之外,我国还在加紧修订《反垄断法》,强化对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共享,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然而,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和短板,如针对新出现的大数据集合,既有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都难以为其恰当定位和保护,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数据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门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激励创新。数字技术创新的保护有什么特点?

马一德:如前面所提到,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面对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新客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伦理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及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认为,面对这些新问题,一方面,立法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意味着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避免因立法冒进而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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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春燕 潘聪 彭俊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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