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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益阳市打击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岳敬然 2024-03-14 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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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又成热门话题,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打击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快来一起看看!

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3年8月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处罚款53109元。

经查,2023年2月3日,当事人从湖南某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调进7吨(柴油密度为0.829公斤/升)0号车用柴油用于销售。2月15日,在该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在售的上述批次7吨0号车用柴油经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截至2023年3月6日,当事人的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闪点”作为柴油储运及使用中的安全指标,过低的“闪点”除了不利于储运安全外,还会影响发动机工作,危及行车安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油品质量不合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生馆保健器材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17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3日,该局接到举报称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开展违法会销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工作人员正在利用会议方式通过播放幻灯片及宣传视频向80余位老年消费者宣传其保健器材。经查,当事人对使用的保健器材“高健能健康器”宣传具有治疗或改善气管炎、便秘、失眠、高血糖的功效,该功效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并无介绍,且当事人在集会中宣传使用的幻灯片、宣传视频中的内容无任何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资质。当事人通过集会方式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宣传其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的行为,构成了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该案件当事人通过免费发放鸡蛋、面条等日常用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参加集会,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式”推销,并将普通保健器材宣传成“可治疗疾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非法会销等违法行为,维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精致美学中心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4月13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化县某精致美学中心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对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处罚款8000元。

2023年1月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某品牌理想護膚計畫卡”活动推文,内容含有“一次就白的某明星同款牛奶光”“湘雅教授推荐的修复舒敏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宣传用语,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随着美容行业迅速发展,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突出,不仅破坏行业竞争秩序,也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如何规范发布广告一知半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正确认识,对自身违法行为存有侥幸心理,反映出部分经营者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本案,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益阳市公安机关打击李X辉等人组织生产、销售减肥产品案

2023年6月,桃江县公安局对李X辉等11名犯罪嫌疑人组织生产、销售减肥产品的犯罪行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2023年1月,桃江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人抄袭“某品牌”减肥产品配方,在没有获取生产许可证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销售,涉案价值较大。1月27日至2月6日,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刑警大队、鲊埠派出所,在益阳、河南等地相继抓获李某某等11人,捣毁位于鲊埠江家坝及益阳市赫山区某大厦的两处窝点,收缴假冒伪劣成品35万多粒、电脑2台、手机8部、账本3册。至查处时止,李X辉、陈X、李X倩等人组织生产“某品牌”产品80.4万粒,原成本8至18元一盒,卖价178至398元一盒,通过快递销售至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价值150万余元,从中获利70余万元。

服用假冒不合格减肥产品,人体可能出现内分泌失调、消化道不适、过敏反应、器官损伤等多种不适症状,对消费者身体及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持续开展“昆仑”“铁拳”行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购物广场销售多种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20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41.3元,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7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2023)”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桃江县某购物广场在架销售的“旺仔”6种坚果牛奶、“可口可乐”汽水、“金语”甘草橄榄、“居味和”香辣砂锅土豆粉、“芦花”海水自然盐、“雪天”腌制盐等6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过期食品数量达600多包(瓶),货值金额共计1978.6元,违法所得共计241.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本案是在“年关守护”行动中发现的一起典型的食品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上疏忽大意,该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件的查处,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益阳市交通局查处冷某新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12月20日,益阳市交通局依法对当事人冷某新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8日21时27分,当事人冷某新驾驶湘H***68出租汽车搭载两名乘客从沃尔玛超市到益阳市中心医院。搭载过程中,驾驶员正常打表计价。到达目的地益阳市中心医院后,当事人要求乘客支付9元车费,乘客因未看清楚车载计价器金额便按当事人要求支付了9元车费。2023年12月18日22时18分,乘客通过市长热线对当事人进行了投诉,乘客表示当事人为了接其他乘客,在其还未看清楚车载计价器金额的时候就将车载计价器转为空车,怀疑当事人“反向抹零”,多收取车费。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与乘客取得联系,通过询问乘客事情经过、确定路程起止时间、调取乘客支付记录等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取证。通过查询湘H***68出租汽车的车载计价器数据、调取该车辆行驶轨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手段锁定相关证据,确定了该笔路程订单车载计价器显示金额为8.4元以及当事人向乘客收取了9元的事实,确认了乘客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该案是典型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反向抹零”的手段向乘客多收取车费的违规收费案例。“反向抹零”这种违规行为,虽然违规金额较小,多数乘客不愿计较,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反向抹零”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且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对象受众面广、受众人多,“反向抹零”的这种“小”行为将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大”建设。

七、市邮政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快递有限公司烟溪营业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9月18日,益阳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安化县某快递有限公司烟溪营业部向消费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4日,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化县烟溪镇的安化县某快递有限公司烟溪营业部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发现该营业部在消费者取快递时,向消费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GB/T 27917.3-2011)第5.4.2.3条:“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随着交通运输体系日趋完善和电商平台服务更加便利,网络购物成为非常热门的购物方式,快递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快递企业在用户领取快件时额外收取费用单次金额虽小,但已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当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八、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案

2023年9月7日,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没收违法生产库存的45桶(瓶)矿泉水、没收被扣押的标签标识2500张、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0日,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有人在赫山区益鑫泰路某小区院内非法从事矿泉水生产加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共计生产1260桶(瓶)矿泉水,每桶(瓶)实际净含量为18.9L,货值金额10500元,已销售1215桶(瓶),获销货款共计10140元。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同时,未依法对生产销售的矿泉水进行出厂检验,也未依法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饮用水是我们生活中必需的一部分,而矿泉水因其含有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具有一定的生物学适应性和功能,备受人们青睐。不合格矿泉水水质的稳定性、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达不到相关标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排查打击食品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九、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9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待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3支,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10日,该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资阳区某医院使用的无菌胰岛素注射器存在违法行为。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医院中西药房冷藏柜内摆放有待使用的江苏某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胰岛素注射液3盒,其中一盒已开启并使用完1支注射液。上述3盒胰岛素注射液均配备有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无独立包装,与胰岛素注射液放置于同一塑料托盘中。该医院未提供上述胰岛素注射液以及配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发现,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的实际包装状态与标示的注册证编号对应结构及组成部分不符,未进行相应的注册变更或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备案,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医疗器械作为事关使用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产品,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有效性保障,而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就是合规注册生产。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可能存在品质、效果、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使用时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损害患者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药品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械化”领域的违法行为。

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县某材料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3年5月6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县某材料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冷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37.6元,并处罚款13771.2元,罚没合计2060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沙市某建材经营部购进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8mm CRB550)1.15吨和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6mm CRB550)0.662吨,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属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冷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6885.6元,违法所得6837.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冷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不合格钢筋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钢筋、水泥等建材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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