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遇保健品消费欺诈 可选择多种手段维权

2019-07-31 09:16:38 人民网
作者:孙博洋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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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 胡钢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孙博洋) 29日,由人民网消费频道“消费洞察”栏目聚焦“保健品市场现状与消费新动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做客“消费洞察”栏目,并就保健品相关话题发表了观点。

对于保健品的消费者不满意率较为突出的现状,胡钢表示,消费品的投诉率比较高,或者不满意率比较高,正好是我们现在消费升级的一个折射。他表示,保健品消费的诉求是美丽、健康、长寿,这些关键词,这和以往的温饱型消费完全不同。“而美丽、健康、长寿,这些关键词一出现,有些时候在有些区域,在某些品类的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就可能会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或者消费欺诈、假冒伪劣等情况,也使消费者的合理消费升级的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所以这方面的消费者的不满意度就比较高。”他说。

“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保健食品纠纷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向生产者、销售者、电商平台等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要求。”胡钢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保健品方面的消费欺诈,可以选择多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直接和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还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等等。当然也可以向媒体进行投诉举报,来曝光消费欺诈行为,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远离伤害。

胡钢介绍,保健食品消费者除了可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其他损失外,还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最低五百元。明知缺陷产品而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增加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或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增加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为一千元,但标签及说明书的轻微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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