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株洲市召开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典型案列新闻通报会。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成钢代表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集中通报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关注度高、代表性强,很有典型性,涉及超范围添加、涂改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料、侵犯商标权、生猪未经检疫等多种违法类型。
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8万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9557家次,抽检校园及周边食品702批,约谈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40人次,查办各类食品违法案件310余起,罚款金额339.5万元,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通报会上,陈成钢表示,下一步,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四个最严”落到实处,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加强行刑衔接,以“零容忍”的举措,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一、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1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调查中发现,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在“好棒美”烤蛋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添加乳酸链球菌素、D-抗坏血酸钠作为防腐剂,涉案产品货值共计59280元。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罚款1185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荷塘区千味食品商行(谭果)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9年6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食品监督抽检,发现荷塘区千味食品商行的鸭蛋“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应商相关资质和采购凭证,也未建立采销台账。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刘凤仙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经开区公安分局对云龙示范区某民房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刘凤仙等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酱菜,现场查封各类酱菜1100余箱(袋)。经对其中“小米椒”及“榨菜”取样检验,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2名当事人被批捕,另有1人取保候审。
四、邓谭思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腊制品案
2019年6月,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农业(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某民房内有一卫生条件恶劣的腊制品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原料肉6000公斤,腊肉半成品500公斤。经查,当事人邓谭思自2018年8月起租用该处从事腊肉加工,一直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止,共生产加工并销售腊肉3500公斤,销售金额9.8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该局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腊制品行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原材料、没收1万元违法所得以及罚款14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醴陵市王仙镇聂记三毛炒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9年3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王仙镇聂记三毛炒粉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店冷柜中有1整袋(50串)和1袋散包(3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均标注为12个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该产品超出保质期后,仍将其用于制作烧烤食品。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攸县好益多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9年8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攸县好益多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涂改生产日期后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开始,回收超过或即将超过保质期的“和丝露”系列饮品和“一大早”系列罐装食品,采用涂改或粘贴新标签的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混在正常食品中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虚假标注“一大早”系列灌装食品80件、“和丝露”系列饮品150件,货值金额共计9520元。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库存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系列食品共计184件及相应标注工具;3.罚款5万元。
七、茶陵县鑫康食品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投诉,称茶陵县鑫康食品销售部销售的商品侵犯该公司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3件“Red Bull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属于假冒“红牛”注册商标商品。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情况下,从长沙高桥市场购进“Red Bull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等商品共计120件,至案发时销售117件,库存3件。销售侵权商品总计违法经营额为11791元。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炎陵县鹿原镇东风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要求留存食品样品案
2019年4月15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鹿原镇东风学校三口教学点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有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食品留样不规范、“三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4月24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19年5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就《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落实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食品留样不规范的问题。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行为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刘某福、卢某文、杨某福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3月,刘某福从非洲猪瘟疫区广西南宁购买生猪发往江西。杨某福、卢某文均系货车司机,在明知广西是非洲猪瘟疫区,严禁生猪跨省运输销售的情况下,受雇帮助陈某根偷运生猪。在通过沪昆高速金鱼石省际收费站时,货车被醴陵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货车所载252头生猪动物检疫检验呈圆环病毒核酸阳性,总价值52.3万元。刘某福等三人均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十、凌某宇、王某群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10月,株洲市公安局民警对荷塘区茨菇塘路某仓库进行搜查,发现西凤酒1672箱,经鉴定属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后续查明,这批伪劣西凤酒是犯罪嫌疑人凌某宇、王某群从一名叫“李杰”的男子处购进,销往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等地,销售额约50万元。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凌某宇现已批捕,王某群取保候审。该案已移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十一、石永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19年7月,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石永清经营的猪肉无检疫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该批猪肉共计128.5公斤,货值3084元。经采样检验,该批猪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排除非洲猪瘟。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作出罚款3084元和没收128.5公斤猪肉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茶陵陈雪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19年8月,茶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屠宰户陈雪强猪栏中新进有生猪9头,未佩戴耳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9头生猪系陈雪强从该县其他养殖户购进,用于屠宰销售。购进时均未经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茶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作出罚款562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