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机器人、3D打印……长沙不仅是一座山水洲城,更是一座创新之城。近年来,长沙市牢牢抓住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关键环节,以创建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着力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起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为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保护体系 服务创新主体
近年来,长沙市成立了长沙市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案件协调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构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各类产权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长沙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长沙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各级部门为载体,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在构建知识产权快保护格局方面,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长沙保护中心)作用日益突显。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南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湘生物)随即投入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研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长沙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员主动联系圣湘生物,指导其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主体注册和备案,并积极为圣湘生物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截至6月底,围绕新冠病毒检测核心技术,圣湘生物通过长沙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最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件。
前不久,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长沙保护中心寻求帮助。原来,该公司因为上市的需要,向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了办理300份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文件,里面记录了专利的基本信息。”长沙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我们接到申请后,立即核对缴费人﹑请求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等信息,进行了系统审核录入,并及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登记簿副本发放进度。从接收申请、审核录入到完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制作,仅用了7个工作日,比原来提速近一倍。”
此外,长沙保护中心还积极开展专利无效远程审理,探索建立专利无效与专利纠纷诉讼联合审理机制。长沙保护中心工作反映出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们将充分发挥中心职能,全面提升专利预审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创新工作机制,增强维权援助服务企业实效,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快速协同保护。”长沙保护中心副主任肖娟闻表示,“同时,中心将结合长沙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开展专利预警导航,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与重点园区深度合作,开展跨部门协同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强化执法保护 化解矛盾纠纷
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长沙市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两年来,长沙市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星城利剑”行动;参与全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重点,扎实开展“剑网行动”;围绕智能制造,食品、药品、农资等民生领域及电子商务领域,以知名品牌、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为重点,全面开展“铁拳”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人民调解是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2019年以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开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去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出台《长沙市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成立长沙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
今年4月,调委会接受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某通讯经营部、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等一系列案件。调委会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了解案件情况,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取得沟通,协调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双方就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人民调解员李颖分别与双方协商沟通,解释法律实务问题,帮当事人分析利弊。在征得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到调委会调解室进行当面调解。最终,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和解。“该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达到了快速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目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还会同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方案》,共建湖南湘江新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迈入新阶段。
行政保护严格有力,多元调解高效运转,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黄向红说,“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活创新之源。下一步,长沙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创新赋能,为发展蓄力,为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贡献知识产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