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著作权案和商标权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20日,湖南高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件。
著作权和商标权案最多
2021年,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21件,审结11401件。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案件5226件,商标权案件5038件,专利权及技术类案件446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11件。依法妥善审理了中联重科颜色商标侵权系列案、“和天下烟”诉“和天下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典型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打击了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湖南法院积极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提升民事赔偿额,对侵权意图明显、侵害市场价值高的智力成果的行为依法判决高额赔偿,切实增强了权利人司法权益的获得感。通过刑事、民事手段相结合,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整合诉讼合力,依法及时采取诉前和诉中行为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签发律师调查令等多种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便捷举证渠道,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诉前委派调解的纠纷占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三分之一
2021年,湖南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提质提速深化年”专项行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积极适用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判结合,完善系列案件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式裁判文书的速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便捷、和谐解决。 湖南法院大力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抓好诉源治理,诉前在线委派调解知识产权案件7196件,调解成功4316件,诉前委派调解的纠纷数量占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的三分之一,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诉源治理、纠纷协调解决效果明显。湖南法院进一步优化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目前已形成省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13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1+1+13+7”管辖格局,知识产权维权更便捷。同时,湖南法院积极推动湘赣鄂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主动对接湖南自贸区司法需求,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作、资源共享和制度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典型案例】
字节跳动告百度视频获赔120万元
“西瓜视频”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为增加收看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和次数,该公司投资激励三农领域创业者制作涉案农村类题材的短视频,并在提供播放该类视频的服务过程中标注了“西瓜视频”和图形商标。该公司发现涉案农村题材的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中,且在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打开视频,显示的商标有去存的不同。这些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部分视频在播放前,有插播广告。
字节跳动将开发者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提供下载“百度视频”APP服务的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者停止侵权、赔偿250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费用、消除影响;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搜索和下载服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播放涉案视频的过程中,去除视频中“西瓜视频”和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丧失了扩大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机会,损害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利用技术手段将来源于西瓜视频中的涉案农村栏目短视频直接“搬运”至“百度视频”App农村栏目,破坏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西瓜视频平台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服务,抢夺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本可以通过涉案农村栏目短视频获取到的用户、平台流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20万元,并在手机客户端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短视频侵权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文化产品的呈现形式不断更新升级,短视频凭借时间较短、信息密集、解说幽默等优点迅速兴起,活跃于各大视频网站上。部分网站为了节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搬运”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视频,使得短视频领域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二审法院通过分析涉案视频在播放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网络环境下商标有去存的不同等因素,将侵权人“搬运”涉案视频以及去除涉案商标的行为,分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既维护了短视频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引导网络平台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白酒上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
白酒厂被判赔偿3万元并停止侵权
长沙一家酒业公司,为了卖酒,竟然未经许可,在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被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天心区法院。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2020年,他们发现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使用他们注册的“隆平粮社”“隆平”等商标;这些白酒上还多处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此外,这家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粮社酒”中,违法添加了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并因此多次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
隆平高科认为酒业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们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他们的品牌及商誉产生了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酒业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认为所购被诉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原告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以及顶尖科技人才,其姓名中的“隆平”已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肖像也已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通过保护“隆平”系列商标,保护了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品化权益。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权、肖像权提供不同渠道的保护。民法典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保护范围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影响力,保护标准更高,并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广的保护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