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发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2-04-27 10:39:40 时刻新闻
作者:米满凤 程婷 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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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怀化4月27日讯(通讯员 米满凤 程婷)4月26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两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随着北京冬奥会如火如荼地进行,“谷爱凌”“武大靖”“冰墩墩”等名字和形象正深入人心、迅速走红,这也同时让一些人嗅到了“商机”,想蹭热度、傍名人,企图以造假、申请注册商标等侵害知识产权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2021年8月5日,14岁的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上以三跳满分的“水花消失术”一战封神、震惊世界后,身在怀化的王某动起了歪心思:申请“全红婵”“红婵”商标注册。

2021年8月8日,王某委托怀化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通过网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包括“全红婵”“红婵”在内的商标注册申请。8月20日,王某与代理公司获悉以前者作为注册商标申请存在风险,选择了主动中止,但仍执着继续“红婵”商标注册的申请,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文字为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并通知要求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办通知后,对王某及代理公司分别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实了其各自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对王某及代理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王某罚款3000元,代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15000元、5000元,并将其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通过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二、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沅陵县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案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沅陵县某公司在其经营加盟的餐饮店使用“食尚筷乐湘SHINY DINING(白色字体)(“食尚筷乐”字体扩大,“湘”字体缩小,标注在“乐”字的右上角) 专业长沙菜(黄色字体)”商标。经查,当事人在2016年7月11日与湖南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书,以加盟方式开设食尚筷乐餐饮店,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尚筷乐”注册商标,“食尚筷乐”注册商标虽然在第35类上获得了商标注册,但当事人实际使用的“食尚筷乐”商标是在第43类(餐饮)上,当事人在第43类上未获得“食尚筷乐”商标注册,其在第43类上注册的是“食尚筷乐湘”注册商标,但并未规范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辰溪某超市借建党100周年名义利用特殊标志从事商业营销谋利活动案

2021年6月28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辰溪县某超市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上发布超市促销活动信息,其中信息内容有“多彩生活超市活动促销时间2021年6月30日—7月3日;百年风华、初心不改;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建党100 周年;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建党百年、周年庆典”,并配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天安门图片,还有超市促销商品内容等。当事人在2021年“7.1”建党100周年前夕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内含中国共产党党徽)、天安门城楼等特殊标识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并在超市旗下门店客户微信群中转发,谋取商业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注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谋利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990元的处罚决定。

四、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生产室内取暖器的加工厂正在生产加工标有“jinlong、金隆”注册商标的取暖器,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jinlong、金隆、金隆节能取暖器的《商标注册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jinlong、金隆”注册商标的持有者为中方县金隆节能取暖电器厂,该厂于2014年12月14日获得了“jinlong、金隆”商标注册证,在中方县鸭嘴岩407院内从事取暖器生产销售活动,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jinlong、金隆”注册商标。当事人杨某印制了含有jinlong、金隆、CCCs标记的三种加热器、取暖器标签共计10300张,现场剩余9984张,使用了316张;印制含有金隆节能取暖器、CCCs标记的合格证标签数目不详无从查证,当事人杨某在事发后主动向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缴检查未发现的合格证标签224张。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杨某对外销售了两批次不同规格型号室内取暖器产品共计109个,产品均销往怀化河西,销售金额共计8315元。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杨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行为,并对当事人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jinlong@湘鸿九电器室内加热器(绿色)标签、金隆@节能取暖器室内加热器(土褐色)标签、金隆节能取暖器(红黄色相间)标签共9984张及金隆节能取暖器合格证标签 224张;

2. 罚款23000元,上缴国库;

3. 责令停业,直至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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