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商誉等非物质性的对象。“非物质性”的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有助于理解“非物质性”:赵某去南美洲旅游回来,写了本游记《游在南美》,那么“赵某的智力成果”是指《游在南美》书中的内容。假设《游在南美》经出版社发行了并销售一空。那么,已经发行的《游在南美》的书籍所有权已分别归属购买人,但《游在南美》著作权仍只归属于赵某一人享有。如果有人偷走了其中一位读者购买的书籍,偷书行为侵犯了该读者的所有权,但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如果偷书的人还擅自将书中内容发布到旅游网站上,就构成了对赵某的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游在南美》书中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赵某本人同意,他人是不可以将书中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
★知识产权要通过有形形式“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商誉”等对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这些对象必须通过有形形式“体现”,只有用实体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多数情况下它必须是公开的。比如,有人发明了一项技术并成功申请专利,这项专利技术只有运用到产品并进行销售,才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且产品销量越好专利权人获益越多。但是产品市场销路越大,意味着该专利“暴露”在越多人面前,被“盗版”的风险就越大。如果法律没有及时赋予专利权人对这项专利的“专有权属”,别人盗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那么一旦其他产品也随意使用该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也就无从保障了。所以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或是商标权,它们的权利核心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益。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限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不同?
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类型和保护力度都是不同的(如美国等国承认的气味商标,在我国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一国的知识产权无法在他国自动获得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是“自作者创作完成时取得”,专利权是“自专利局授予并公告之日起生效”,商标权是“自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