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钟雪泉: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9人,出席164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152票赞成、6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专门邀请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女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回答大家关心的与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相关的问题。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原则上只提一个问题。下面请提问。
2015-04-2416:09:55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这个问题是问滕局长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新法并没有禁止以委托贴牌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但是我们了解到2013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于企业来说,究竟以新修订的法为准、还是以更严格的规章为准?新法为什么允许以委托贴牌的方式来生产?谢谢。
2015-04-2416:11:58
滕佳材:
谢谢你的提问。我想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以前,首先我要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刚刚主持人说了,今天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我们非常高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战略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特别是要加强我们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不断地提高我们监管履职的能力,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你刚才提的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在2013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公告,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我们这个规定是根据2013年以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我们国家当时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婴幼儿奶粉行业现状所做出的。一年多来,经过各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该项规定对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也达到了明显的效果。
刚才你提到,大家也注意到,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谢谢!
2015-04-2416:12:3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有一个问题问法工委的领导。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是什么?新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其严格性?谢谢。
2015-04-2416:12:48
黄薇: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实施的,这部法实施五年多来在保障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我概括为三个需要:第一个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的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这样一个分段监管的体制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体制,适应这样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完善。
第二个需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如何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如何来进行重点监管,如何完善监管手段,推进社会共治。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回应。
第三个需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通过这次修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发挥法律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2015-04-2416:13:16
黄薇:
至于说到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如何更好地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才我也说到了,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2015-04-2416:25:03
新京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新京报的记者。有一个问题想请法工委的领导回答一下。这次广告法修订之后,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吗?
2015-04-2416:25:12
王超英: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广告法的一项重要目的。这次修改广告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这次修改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第一,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2015-04-2416:25:57
人民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网的记者。我想接着刚才王主任提到的虚假广告的问题,问一下甘主任。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特别是对于新法在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加严厉的规定,这方面从执法层面可以做什么?谢谢。
2015-04-2416:26:30
甘霖:
谢谢你的提问。首先,要感谢记者朋友对广告法的关注,因为媒体本身就是广告的发布者,所以也借此机会感谢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对工商工作尤其是广告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了两个问题,从1995年广告法颁布实施,当时我国的广告经营额是273亿,到了去年是5600多亿。这20年过去,广告市场的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年均是17%,近几年几乎达到30%。所以,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而且现在广告经营额占GDP的比重只到0.8%。所以,广告市场增长的潜力和空间还非常大,现在是全球第二大广告市场。面对这样繁重的广告监管任务,对工商机关来说,对广告市场的监管是法定的重要职责。
这些年来,主要是从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从广告的监管、执法的实践来看,我们从2007年至2014年这八年当中,总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里有30%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广告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为什么专设虚假广告罪的原因。
这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而且还在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我相信新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2015-04-2416:26:56
甘霖:
第二个问题,关于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作为立法机关和广告监管机关也高度关注。在现代的商业竞争当中,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名人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比较高的知名度,他在广告进行的广告代言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经常看到的。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呼声非常强烈,每年两会上委员和代表也提出不少建议、提案、议案,而且广告代言人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有的是巨额的经济利益。
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所以新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上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2015-04-2416:33:38
中央电视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我们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谢谢。
2015-04-2416:34:58
甘霖:
谢谢你的提问。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这次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2015-04-2416:35:18
中国食品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食品报的记者。我想请问法工委黄主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社会共治原则,请问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体现?谢谢。
2015-04-2416:35:38
黄薇:
谢谢记者提问。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是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一些其他的国家,比如美国就有“吹哨人”制度,在日本也有公益告发制度,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内部人最容易发现,所以如何保护内部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特别规定,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特别的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谢谢,回答完毕。
2015-04-2416:36:02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有一个问题想问食药监局的滕局长。我们知道,治乱需重典,眼下关于食品安全的热点社会事件仍是不绝于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谢谢。
2015-04-2416:47:34
滕佳材: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从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异口同声,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应该讲,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我做一个简单的归纳: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江西等地出现过这种违法情况。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5-04-2416:55:20
滕佳材: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都说,现在罚款数额太低。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做,你租了房子,你知道这种行为的话,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我的回答就这些,谢谢。
2015-04-2416:56:30
中国医药报社记者:
我想请问滕局长,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方面有哪方面的强化?谢谢。
2015-04-2416:56:35
滕佳材:
谢谢你的问题。在这次修法当中,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现在网络食品的销售也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生活内容。应该讲,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这方面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回答完毕,谢谢。
2015-04-2416:57:55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有关广告法中对烟草广告最后的表述问题,表述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烟草企业常年进行一些冠名的公益活动,广告法实行之后,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他以后不能进行公益活动了?如果他冠名公益活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变相的广告。
2015-04-2416:58:32
甘霖:
谢谢你的提问。新的广告法,刚才你表述的是禁止变相的烟草广告,在企业的公益活动当中,只要是涉及到违反新的广告法中烟草广告规定,工商部门一定会认真地查处。因为广告法很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也会在监管执法实践当中,进一步完善烟草广告的管理办法,在具体执法当中进一步严管烟草广告。
2015-04-2416:58:56
大河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大河报的记者,想问一下食药监局的滕局长。我们知道,70%以上的食用农产品是从批发市场上进的,关注了批发市场,基本上就能保证百姓的餐桌安全。第64条规定,我们要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样检验,这是一个进步,但是问题在于对农产品抽样的覆盖率怎么来保证?覆盖面、抽验品种比率是多大?特别是抽检结果怎么运用?谢谢。
2015-04-2417:03:40
滕佳材:
谢谢你这个问题。在食品安全当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要确保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安全,批发市场是一个源头,如果把批发市场这个源头管好了,就能减少食用农产品出现的一些安全风险问题。对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样检验是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仅以去年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地方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就达到了7000个批次,但是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更多是依靠地方各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省、市、县都是层层地对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的主要场所还是以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主。针对农贸市场抽检的品种主要是蔬菜、生鲜肉、水产品,以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为主要的抽查项目。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药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监管部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农业部门执法协作,通过抽检发现问题,严肃处罚,严禁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2015-04-2417:04:04
南方都市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我想就新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再问一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王主任,里面规定了以后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想问一下怎么理解公共场所烟草专卖点属不属于禁止发布的范围?广告法中还规定了今后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是这次修改的亮点。我想问一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甘局长,今后对于学校附近的烟草专卖点如何加强监管?谢谢。
2015-04-2417:07:24
王超英:
刚才甘局长在回答烟草广告的问题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一次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在1995年广告法的基础上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烟草广告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媒体炒作出来的一个热点问题。烟草广告的执法也一定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刚才甘局长说在新的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可能有些界限才能划得更加清楚。您现在让我一下跟您说哪些东西是、或者哪些东西不是,我恐怕很难回答您,因为这些需要监管实践,因为广告法实施还有5个月的时间,会研究出台新的规范,那个时候这个问题会更加清楚,现在我确实很难回答您这个问题。谢谢。
2015-04-2417:07:46
甘霖:
这位记者朋友点到了我的名,你的效率很高,提了三个问题,问了两个人,我们效率也高一点,刚才王主任替我回答了你的问题。谢谢。
2015-04-2417:13:23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食品安全报的记者,我想问滕佳材局长一个问题,是关于保健食品监管的。保健食品监管很受社会关注,我想问一下,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另一方面,我们如何理解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而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谢谢。
2015-04-2417:13:36
滕佳材:
谢谢你的提问。保健食品的问题,确实是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回答的问题涉及到两部法,都与保健食品联系密切。保健食品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广泛受到社会的垢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保健食品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一次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根据社会各界和行业的广泛要求,应该讲对保健食品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还是很具体的。
我梳理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这些具体的条款,大家可以看看法律中所做的规定,很具体、很明确,特别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食品安全法和刚刚通过的广告法都有规定,应该说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处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
刚才你说到如何理解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技术性的问题,我想做一个简要的解释。在保健食品目录中,应当包括原料目录的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有些物质属于药食同源,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也可以用于保健食品,为了清晰地界定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按照目录规定的用量、声称的对应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区别。
2015-04-2417:14:09
新华社、新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新华社、新华网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滕佳材局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的监管和控制呢?谢谢。
2015-04-2417:20:05
滕佳材:
餐饮服务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点,我们经常到餐馆就餐,现在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使餐饮的监管能够做到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次食品安全法当中相关的条款明确了相关的要求,特别是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公示相关的食品的原料和加工过程。我们现在正在积极推广的“阳光厨房”、“名厨亮灶”,让大家能够在就餐的时候就看到你操作间当中用的什么原料,食品加工的过程怎么样,操作的大师傅们的卫生状况怎么样,让我们的消费者直接参与监督。
同时在这次的法律当中又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料的进货要进行记录,使用的原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使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谢谢。
2015-04-2417:20:30
医药经济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医药经济报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对于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与之前的有什么不同?谢谢。
2015-04-2417:24:40
王超英:
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对于保健食品的准则是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六项内容这次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因为保健食品特别是年轻人特别心疼自己父母的时候,倒不是说给自己的父母买保健品,都是说别买保健品,这是大家比较共同的一个心声,所以这次对保健食品广告的修改是一个比较大的亮点。
对于药品的广告特别地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不能代言的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对于药品的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希望在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要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的话,可能更加有利于自己事业的发展。谢谢。
2015-04-2417:25:09
南方周末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南方周末记者。请教一下滕局长,我们国家各个省份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的问题侧重点不同,请教一下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谢谢。
2015-04-2417:25:24
滕佳材:
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我的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我回答完毕。谢谢。
2015-04-2417:25:41
钟雪泉:
今天的记者会就到这里,谢谢四位嘉宾,谢谢各位。
2015-04-2417:28:36
来源:中国网
编辑: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