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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黄舒婷 2019-12-20 0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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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6条,明确了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办法》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分别进行了规定,要求检验人员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按照《办法》,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陈静)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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