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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吃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来源:浙江特检 编辑:黄舒婷 2021-07-22 1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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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想到的就是2013年6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3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历经12载,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接下来让我们走进部法律,来看看这堵法律之墙有多么坚固,又是如何全方位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共有101条,有10大立法亮点:

1、确立了新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三位一体”

2、突出了两个原则——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3、坚持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

4、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

5、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

6、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

7、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8、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

10、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十大立法亮点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不仅能够支撑特种设备行业科学发展,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体现了重大改革与探索。用法律去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法律上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监管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行业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七大环节的规定与责任。

设计

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

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安装改造维修

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改造

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

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监督管理

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来源:浙江特检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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