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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这条告示触犯了消费者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罗达意 编辑:尹曾祺 2022-08-06 0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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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张贴的告示。

红网时刻新闻8月5日讯(通讯员 罗达意)8月4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文明建设督导检查时,发现娄底市大汉路一家中小型食品百货超市在店内张贴多个醒目的“非质量问题 概不退换”告示,工作人员当即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责令店家撤销告示。

一些经营者会张贴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消费者一旦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心里很窝火却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其实法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大汉路这家超市的自我免责,违反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与店家协商,或拨打12315投诉热线反映。

那作为经营者,担忧个别消费者无理退货怎么办呢?在文明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下列商品拒绝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诚实守信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需要广大市民、经营者共同维护,携手共同守护文明家园。

来源:红网

作者:罗达意

编辑:尹曾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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