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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场开展奥特曼主题展,竟被版权持有方告上法庭,被判侵权并赔偿35000元。
商场:奥特曼作品发表这么久,可以随便用!
版权方:没那么简单。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文婷婷 插画设计 周颖 长沙报道
现如今,版权保护意识愈发深入人心。一说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IP”的行为,大家都知道,这肯定侵权了。
但如果是使用那些脍炙人口、随处可见的老牌“IP”,比如“奥特曼”——这算不算侵权?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某商场就因开设“奥特曼”主题展,被告上了法院。
原告珠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奥特曼”国内独家授权,认为被告商场开设主题展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商场则认为,“奥特曼”作品已发表满50年,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法院怎么判?一起往下看。
商场开“奥特曼”主题展竟成被告
“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5米巨型奥特曼首秀”“10个奥特曼系列雕像场景还原”“奥特曼粉丝见面会”……
2023年秋,开福区某商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布文章,称商场将举办一系列与奥特曼主题相关的活动,并使用了大量奥特曼形象作品作为宣传图。
不久后的展览期间,该商场内陈列了多个奥特曼活动展示牌、奥特曼气模、海报展示牌、贴画、雕塑等展品。
而以上的截图、照片,都被珠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侵权证据”收集了起来。
原来,珠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包括《奥特曼泰罗》在内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奥特曼(初代)”“奥特曼泰罗”等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自2016年7月1日起30年内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
这家公司认为,某商场擅自使用奥特曼形象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的确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授权合法有效。
被告在公众号文章中的插图,以及商场中陈设的立牌、装置、图片中使用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主张的奥特曼泰罗、奥特曼(初代)形象基本一致。而被告没有证据能证明自身获得了授权。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并通过印刷、复制的方式将案涉作品制作多份,分别侵犯了原告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等与经典奥特曼相关的活动、停止使用“奥特曼”进行宣传,并下架与之相关的宣传信息;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
初代奥特曼形象(左)和泰罗奥特曼形象(右)
“奥特曼”部分形象作品尚在保护期内
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实际审理中,被告商场提出了几个“有意思”的辩解理由。
被告方指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为奥特曼这一作品发表满50年,已不在保护期内。
同时还说:“我开设主题展并非出于盈利目的,也未从中获益,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
看起来有点道理,实际上有没有法理?
马栏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莎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这几点。
首先,“作品发表满50年,已不在保护期内”,这涉及到《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按照形式来分类,有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等等,但若按照著作权保护期来分类,基本只有两大类:自然人作品和法人作品。
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大家知道,奥特曼是脍炙人口的影视形象。但在《著作权法》上,“影视”和“形象”是两类作品。
早前,国内就审理过一起“迪迦奥特曼”著作权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就针对该案指出,“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在(2020)沪73民终544号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奥特曼(初代)形象属于自然人作品,作者及原始著作权人均应认定为成田亨。成田亨于2002年去世,所以奥特曼(初代)形象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共领域。
至于初代以外的各类奥特曼形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搜索得知,它们有些是法人作品,首次发表的时间不尽相同,保护期有的过了、有的没过。
李莎提醒广大商家,在使用相关的卡通人物或者动漫形象时,应当提前查询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联系相关作品的权利方获取授权。“这不仅是对作品创作者的尊重,也是确保商业活动合法合规的必要步骤。”
最后,针对被告辩称的“并非出于盈利目的”,法院认为,商场开设“奥特曼”主题展,是一种以“奥特曼”引流从而间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而是否获利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李莎告诉记者,是否盈利、盈利多少仅和赔偿金额有关,“只要发生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就是违法的。”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周颖 文婷婷 陈彦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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