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余艺丹 2016-05-17 08:42:52
时刻新闻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知识产权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专利部门和广大专利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激励全国专利系统广大职工奋发向上,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含)以下机构、专利代办处,市(地)县(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专利工作单位及所属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部门(单位)处级(含)以下机构。
  
  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专利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如在近五年内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34名。此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各省级单位可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4个(处级机构、单位不得超过1个)、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选2名(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2个,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选2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度健全规范,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加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顶层设计,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支撑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单位)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平台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服务“双创”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专利工作5年以上,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在本地区(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团结同志,甘于奉献,热心“服务”,精准“服务”,有效推动“双创”工作开展,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3.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服务当地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公示期满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工作报告、被推荐对象汇总表、被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单位,省级评选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
  
  4.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须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6)由省级评选机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不得由被推荐对象自行跑章。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含)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取消享受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于6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程序、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分为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业绩要写明该项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的职责和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报告、《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5、6)、《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彩色证件照5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guanbaiquan@sipo.gov.cn。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www.sipo.gov.cn)。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领导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各省(区、市)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推荐评选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推荐评选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娄淑芝 关柏权
  
  电话:(010)62083078、(010)62086502
  
  传真:(010)62083234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子信箱:guanbaiquan@sipo.gov.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
  
  联系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84233475(兼传真)
  
  邮编:100013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12日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余艺丹

本文为市场监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cjg.rednet.cn/c/2016/05/17/4132565.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市场监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