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最近,北京环球影城的“威震天”走红网络,但记者注意到,河南、河北、成都等全国多地的商业活动场所,出现了一批“威震天”。在河南驻马店,甚至有报道称,“威震天”来这里的菊花展了,大家不用去北京环球影城。记者还搜索发现,网上有多家机械公司租售“威震天”等变形金刚。(10月3日 极目新闻)
这条新闻下一些网友评论到:“环球影城开业前到处都有类似的变形金刚,不必大惊小怪。”“这有啥版权,就是个人机玩具。”甚至山东一家出租出售变形金刚的公司销售人员也称:“不存在版权问题,好多公司都在生产这个东西,没有(变形金刚的版权)一定属于谁。”可见,我国一些民众并没有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租售变形金刚的公司也以一种“能奈我何”的嘴脸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诚然,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大量山寨假冒案件层出不穷,原创作者得不到回报,反而让许多抄袭作家、商家如鱼得水。而现在出现于全国的各地“伪震天”,也是抱着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以侵犯原创作者权益的方式牟取利益。但2020年进行修订并于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整合和部分修改,郭敬明《晴雅集》下架,于正微博公开向侵犯琼瑶《梅花烙》版权一事道歉,都让我们看到这次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执行力。
其次《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亮点在于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传统的民商事侵权赔偿原则主要是补偿原则,即当事人因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我国的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遵循了这个基本原则。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时难以用有形的损失进行评价。例如,一个人未经同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究竟损失了哪些有形的物质利益,是难以说清楚的。如果不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和救济,著作权人失去创作新的作品的积极性,侵权人的行为不能有效地遏制,整个社会和国家精神文化生活的发展就受到了影响。
威震天是孩之宝(Hasbro)等公司出品的《变形金刚》系列的头号反派,和迪士尼的诸多卡通人物形象一样,构成知识产权。在未获得正版授权的前提下,使用威震天的形象进行复制或展览的行为或构成侵犯著作权,除非版权方不追究侵权责任。无论使用方盈不盈利,实质上都已经侵犯了威震天形象的复制权。
在国家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下,那些想要钻法律空子的无良商家必将会一个个被施以正义的铁拳。只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能够得到确切落实,过去那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就会被打得灰飞烟灭,“伪震天”必然被时代淘汰。
文/陈奕瑾(长安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陈奕瑾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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