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专利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盘活企业无形资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创新型企业发展。
当前,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央有明确部署和要求。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在商标和专利质押登记…等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二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和创新主体对专利质押登记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三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需统筹考虑有关规定的衔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企业、金融机构需求,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公告发布。原《办法》将按部门规章废止程序适时废止。
二、修改思路
本次修改旨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体来说,一是在“放”上着力,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在告知风险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意愿和权利;二是在“管”上加强,在允许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同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在“服”上优化,进一步明确压缩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的审查时限,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材料查阅复制、专利权状态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务。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相对于原《办法》,对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其他有关条款由于调整顺序、精简内容、规范表述等原因,进行了文字修改。主要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提交相关承诺书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是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第十一条)
(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一是压缩审查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至2个工作日(第十条);二是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六条);二是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第十六条);三是对于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新增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以便将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第十九条)。
相关文档: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461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尹曾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