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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治教育乱收费!湖南发布提醒告诫函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周闯 编辑:肖拓 2023-09-15 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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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9月15日讯(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周闯)为落实好《湖南省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教通〔2023〕53号)和《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湘市监价监〔2023〕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纠治教育乱收费现象,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9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收费行为发布提醒告诫函。内容如下: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按照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通过网站、办学场所、教育APP、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含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禁止各类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提供课后服务应质价相符,不得只收费少服务或不服务。不得违规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并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跨学期(年)提前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自立项目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职业教育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委托培养费等名目费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校服、教辅资料、商业保险、电子学生证、校园卡、平板电脑或教育APP、视频课程。学校及教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品、报刊杂志或其它服务。不得借助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强化教育收费自律意识,立即停止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据《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家长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教育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周闯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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